专业号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区县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区县编制、修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申报和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和临时占

;承担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审核、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设立审核;指导林木种苗花卉质量监督管理,审核、申报林木良种;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评估;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公安队伍、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刑事案件和跨市、区县林业案件查处;承担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国家和省级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全市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食用林产品监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指导开展信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不合格林产品处置的指导、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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